奸杀女工案14年未重审 惨遭奸淫后杀害惨不忍睹令人唏嘘

栏目:社会万象 编辑:shixisheng1 时间:2016-11-17 20:37:17

2016年1月11日上午8时30分许,强闯德和他的律师常敏安一同来到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书中提出四项请求:一是赔偿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17.7260万元;二是赔偿14年来的交通、住宿等费用14万元;三是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18.434万元;四是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前3项合计250.16万元)

1995年11月6日,洋县工艺品厂原副厂长强闯德因涉嫌强奸被洋县公安局刑拘,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强闯德强奸、杀人一案,经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洋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起诉。

从1995年11月6日被刑拘,直到2001年2月19日,时隔6年之后,汉中市中院才对强闯德强奸、杀人一案进行了一审。强闯德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强闯德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强闯德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裁定撤销汉中中院对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案发7年后的2002年3月12日,强闯德被取保候审;2003年4月14日,洋县公安局下发《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2015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符合“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等6种情形之一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016年1月11日上午8时30分许,强闯德和他的律师常敏安一同来到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书中提出四项请求:一是赔偿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17.7260万元;二是赔偿14年来的交通、住宿等费用14万元;三是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18.434万元;四是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前3项合计250.16万元)

2016年11月9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国家赔偿书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赔偿强闯德561893.70元。(强闯德共被羁押2319天,每天按242.30元赔偿)。而对于强闯德提出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以及精神赔偿等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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