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原告安某与被告侯某确立恋爱关系。两人交往期间,安某为侯某多次购买衣物等物品。2014年年初,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安某提出对恋爱期间自己的开销进行结算,侯某表示同意。经结算,安某为侯某开销共计4万元。侯某认可并向安某出具欠条一张,表明年底还清。但借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侯某未向安某支付任何款项。
安某(女)与侯某(男)曾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安某为侯某多次购物,开销达4万元。双方分手时,安某要求对自己在恋爱期间的支出进行结算,侯某认可并出具了一张欠条。之后,侯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安某起诉到武隆县法院讨要。近日,武隆县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判决,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为由,支持了安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5月,原告安某与被告侯某确立恋爱关系。两人交往期间,安某为侯某多次购买衣物等物品。2014年年初,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安某提出对恋爱期间自己的开销进行结算,侯某表示同意。经结算,安某为侯某开销共计4万元。侯某认可并向安某出具欠条一张,表明年底还清。但借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侯某未向安某支付任何款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举示了支付宝的消费记录,证明自己在与侯某恋爱期间为对方多次购买物品。两人分手后,安某与侯某对恋爱期间的账务进行结算,被告侯某也在双方结算的基础上出具欠条,可见双方认可该笔款项并非赠与。侯某辩称,自己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但没有举示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定,该欠条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侯某给安某出具欠条后,未按时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安某欠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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