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6月11日起,被告人李侠被某劳务公司派遣至一大学后勤节能办公室工作,负责学校家属楼电表的维修更换,家属院及定福庄东街等地区供暖费的催收、出租户水电费收缴。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侠利用其负责收取供暖费、水电费之便,通过开具个人收据、不交还专用结算票据等方式,私自侵占收取的各项缴费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
李侠系北京一大学后勤部门工作人员,其投资亏损后,借助负责收取物业费、水电费的机会,将收取的钱款继续用于投资。后李侠还购买票据,私刻公章,防止学校掌握收款详情。从2012年至2016年1月,李侠共侵占收缴的水电费等费用共计97万余元。朝阳法院认定李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李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侵占各项缴费97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2年6月11日起,被告人李侠被某劳务公司派遣至一大学后勤节能办公室工作,负责学校家属楼电表的维修更换,家属院及定福庄东街等地区供暖费的催收、出租户水电费收缴。2013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侠利用其负责收取供暖费、水电费之便,通过开具个人收据、不交还专用结算票据等方式,私自侵占收取的各项缴费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
被告人李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不持异议。关于到案经过,被告人李侠认为学校财务发现问题后,其主动承认,后学校决定报警,民警从学校财务部会议室将其带走,故其应构成自首。李侠还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购买票据并私刻公章
大学后勤处工作人员作证称,“2012年下半年,我们单位从派遣公司雇佣了李侠,负责收取供暖费、外租房的水费电费、电工、巡查等工作。2016年1月6日我们在工作中发现,一些住户的供暖费收据与学校正规收据不符,我们找到负责收供暖费的李侠了解情况,他承认有一部分收据是他给住户开的假收据。随后学校报警,警方在学校财务部将李侠抓获。”
被告李侠供述,他被派遣到该大学后勤节能办公室后,负责收取水电费。2013年年底,李侠开始用钱投资理财,但一直亏损。由于单位财务并不催收钱款,因此李侠把工作中收缴的物业费、水电费等用来投资,希望将亏损的钱挣回来。由于持续亏损,李侠越陷越深,将收取的各类费用现金全部用于投资。李侠发现有人在交费时,不需要大学的正式票据,便购买了一些票据,并私刻了一枚学校收费专用章。有了假章和票据,学校很难掌握李侠的具体收款情况。
李侠供述,2016年1月4日,有住户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向学校出示上缴物业费的证明,学校才发现票据和章有问题。
最终获刑4年3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人李侠挪用资金罪的辩解,经查,2013年年底被告人李侠在收取费用,给客户出具大学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后,迟迟不上缴收取的费用,而是用于投资理财,且为避免学校掌握其收款情况,2015年1月被告人李侠开始使用在文具店私自购买的个人票据。被告人李侠在明知投资理财亏损,无法归还学校钱款的情况下,仍继续投资理财,其客观行为足以反映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被告人李侠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单位资金人民币973712.17元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认为,李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收取暖气费、水电费的职务之便,将大学的97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侠伪造大学公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鉴于被告人李侠到案后如实供述,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认定李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此外,李侠需退赔大学97万余元。
李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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