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年小王(化姓)称,去年9月14日夜间8点左右,他到海安县李堡镇一家网吧里包夜。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他正在睡觉时,他突然感觉有人在触碰自己的下体。惊醒后,他发现一名陌生男子正趴在自己裆部,用嘴巴对其进行猥亵行为。又惊又怒的小王提了男子一脚并打了他,对方很快就跑掉了。随后小王立即报警,并向民警描述了男子的外貌特征。
2016年9月14日夜间,海安县20多岁的年轻男子小王在网吧包夜时,在睡梦中被一名40多岁的男子实施猥亵。惊醒后,小王报了警,男子则落荒而逃。11月11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陈某某男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此外,其还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据了解,这是南通检方提起的首例"男男猥亵"案件。
据青年小王(化姓)称,去年9月14日夜间8点左右,他到海安县李堡镇一家网吧里包夜。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他正在睡觉时,他突然感觉有人在触碰自己的下体。惊醒后,他发现一名陌生男子正趴在自己裆部,用嘴巴对其进行猥亵行为。
又惊又怒的小王提了男子一脚并打了他,对方很快就跑掉了。随后小王立即报警,并向民警描述了男子的外貌特征。
到案后,男子陈某某供述称,自己是15日凌晨来该网吧包夜的,当时包厢里只有他和小王。小王年约20多岁,两只脚搁在椅子上睡觉。动了邪念的陈某某,先是隔着裤子抚摸了下小王的下体,见他没有反应,便大胆地进行了下一步举动,将其裤子拉链拉开后实施猥亵,直至三四分钟后小王惊醒。
考虑到网吧包间可视为相对封闭的地点,且事发时该包厢内仅有二人,故不宜认定为公然猥亵。陈某某属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猥亵他人的行为。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今年40多岁的陈某某是海安人,如今在当地务农。其曾因猥亵他人,于2013年8月9日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6年8月2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猥亵他人,于2016年9月19日被海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此外,经警方查实,在去年5月至7月期间,陈某某还在海安县多个网吧盗窃他人钱包、电瓶车等财物。
港闸法院经审理,判定陈某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其还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又曾三次受过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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