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从浙江衢州常山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遇难女大学生父母将当日一同与女儿出行的同学何某某,以及负责事发路段管理的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一起列为被告,要求2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6万余元。据介绍,该女生姓洪,浙江常山人,生前是宁波某高校大一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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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位18岁的大一女生在浙江温州市骑“死飞”自行车时坠崖身亡。
记者4日从浙江衢州常山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遇难女大学生父母将当日一同与女儿出行的同学何某某,以及负责事发路段管理的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一起列为被告,要求2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6万余元。
据介绍,该女生姓洪,浙江常山人,生前是宁波某高校大一学生。2015年12月26日,洪某在前往温州为同学庆生期间,与同学何某某一同结伴在当地大罗山景区山路骑行时意外坠崖身亡。后经当地警方确认,事发时洪某骑乘的是1辆“死飞”自行车,且并未佩戴安全头盔。
记者查询获悉,死飞(Fixed Gear),又称单速车、固定齿轮自行车,为了追求简洁、个性,有的“死飞”甚至去除了普通自行车上包括前后手刹在内的零件,前进时想刹车,后车轮必须做倒蹬动作。因不符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死飞”在国内不允许上路,目前深圳、沈阳、厦门等城市已禁止“死飞”上路或销售。
据常山法院介绍,被告何某某与洪某系高中同学。2015年12月25日,受何某某邀请,洪某从宁波赶到温州。次日,两人结伴骑自行车去大罗山游玩。何某某将自己于2015年10月份从温州市瓯海某自行车店新买的“死飞”自行车借给洪某骑行,何某某则骑借来的普通自行车。
事故发生时,2人骑车从大罗山山顶往山下行驶,在一U形拐弯大下坡处,何某某呼喊落后20多米的洪某。洪某立即紧跟,不料连人带车掉下近10米高的山崖,后由路人报警,洪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洪某的父母认为,这种“死飞”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死飞”车是属于禁止销售和禁止上路的。而何某某在主动邀约的情况下,依然将此类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提供给洪某使用,其对于洪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管辖的大罗山盘山公路路况崎岖、陡坡众多,在没有自行车行驶道的情况下,整条道路均未设置明确醒目的禁止标识和提示标志,且相关防护栏设置不符合安全规范,管理不严,需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常山法院已受理此案,根据法院排期,该院将在本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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