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5岁的陈某甲是某电梯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修建厂房、购买设备需要资金,他想到了“民间融资”这个方法。2014年5月14日,他们成立某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某甲是法定代表人。同年6月4日,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我市成立分公司,陈某甲为实际控制人。9月,陈某甲指派陈某乙负责株洲分公司的全面工作。
因修建厂房、购买设备资金短缺,某电梯公司法人代表竟想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融资。短短半年,他们在我市非法吸收了158人的资金共704.5万元。
近日,经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20万元;对另一被告人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15万元。
今年55岁的陈某甲是某电梯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因该公司修建厂房、购买设备需要资金,他想到了“民间融资”这个方法。2014年5月14日,他们成立某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陈某甲是法定代表人。同年6月4日,该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我市成立分公司,陈某甲为实际控制人。9月,陈某甲指派陈某乙负责株洲分公司的全面工作。
虽然明知公司没有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但陈某甲、陈某乙仍然组织业务员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以发放传单、打电话、组织大家去参观电梯公司,并对外宣传电梯公司的发展前景等方式,邀公众进行投资,并以月息2%作为诱饵,借款期限一年或六个月,每月支付一次利息,吸引公众签订借款分红协议。
法院查明,自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该投资公司株洲分公司非法吸收了158人的资金共计70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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