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吴某入住许昌某医院进行剖宫取胎术。术后一年多,吴某一直出现间接性腹痛、发热。2016年3月,吴某入住郑州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腹腔异物、腹腔脓肿、腹腔脓肿乙状结肠瘘。医院在全麻下对吴某进行了“腹腔异物取出术+回肠造瘘术+肠粘连松解术”。
吴某在许昌某医院进行剖宫取胎手术,术后一年多一直出现间歇腹痛。到郑州的一家医院检查后,竟然在吴某腹内发现了纱布。之后,吴某将许昌某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60余万元。
身边的事儿
2014年9月,吴某入住许昌某医院进行剖宫取胎术。术后一年多,吴某一直出现间接性腹痛、发热。2016年3月,吴某入住郑州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腹腔异物、腹腔脓肿、腹腔脓肿乙状结肠瘘。医院在全麻下对吴某进行了“腹腔异物取出术+回肠造瘘术+肠粘连松解术”。
术后发现吴某腹腔内有一肿物,2016年4月经病理学检查,在肠管周围直径4.5cm囊腔内见一纱布。2016年8月,吴某再次入住郑州某医院进行了“回肠造瘘还纳术+肠粘连松解术”。吴某两次住院费用共计8.3万余元。
2017年3月,经鉴定,吴某腹部损伤属于七级伤残,鉴定中心认定吴某腹腔异物存留应系许昌某医院的过失行为所致,此过失行为与吴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吴某支出鉴定费5000元。
吴某认为,自己所受损害是由于许昌某医院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把一块止血纱布遗留在自己腹部内所致,遂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万余元。
庭审中,许昌某医院称其对吴某人身损害构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诊疗行为虽然与吴某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其参与度为60%~90%,并非全部,因此就相关经济赔偿责任而言,对吴某的赔偿责任应为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参照其他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惯例,主要责任的赔偿比例一般为70%,因此,该医院的赔偿比例应在60%~70%之间为宜。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许昌某医院赔偿吴某各项损失26万余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鉴定意见认为,吴某腹腔异物存留应系许昌某医院的过失行为所致,该过失行为与吴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了过错参与度,但医疗过错参与度只是一个法医学概念,它是医学专家从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一个度,并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当然标准,医疗损害责任大小须综合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及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等来确定。
从司法鉴定结论来看,导致吴某腹腔异物存留应系许昌某医院的过失行为所致,该过失行为与吴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司法鉴定结论意见和许昌某医院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许昌某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吴某的合理损失为残疾赔偿金9万余元(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96.74元/年×20年×40%),被扶养人吴某父母及孩子的生活费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法院酌定为2万元,加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26万余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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