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上午临近放学的时候,女子何某文来到本村村小,将其在学前班上学的5岁儿子接了出来。何某文接出儿子后并没有将儿子带回家,而是搭乘摩托车来到三南公路上的一座桥上,将其儿子从桥上往下抛入河里。之后公安机关在下游的彭源大桥附近发现了小孩的尸体。
由于患有精神疾病,女子竟然将自己的亲生儿子从大桥上抛入河里,致使其儿子被活活淹死,近日,该女子何某文被郴州安仁县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强制医疗。
2016年11月25日上午临近放学的时候,女子何某文来到本村村小,将其在学前班上学的5岁儿子接了出来。何某文接出儿子后并没有将儿子带回家,而是搭乘摩托车来到三南公路上的一座桥上,将其儿子从桥上往下抛入河里。之后公安机关在下游的彭源大桥附近发现了小孩的尸体。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女子何某文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长期监护治疗。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何某文实行强制医疗。近日,安仁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何某文实行强制医疗。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从犯罪的四个方面去判断,即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
判断行为人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主观上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或主观上的过错,即故意或疏忽大意,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在主体上要看行为人能否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因为年龄太小或者因为疾病,不能对自己行为自控或对自己行为的对错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因而不能成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但如果存在社会危害隐患的,应当采取其他的一些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对于精神病人而言,虽然其不是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但如果有危害社会的隐患,对其实施强制医疗,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另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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