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20日20时许,朱某伙同吴某、徐某、张某(三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某家属楼陈某家,趁陈某一人在家之机,骗开房门,进入房间,对陈某采取威胁、捆绑等暴力手段,抢走现金69000余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两枚。案发后,追回赃款29100元及用部分赃款购置的电视机、煤气罐等物品,均已退还被害人。
23年前,浙江籍男子朱某伙同三人入室抢劫,后三人均被判刑,而朱某畏罪潜逃,洗白身份到一寺庙摇身“变”住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7年4月13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1994年8月20日20时许,朱某伙同吴某、徐某、张某(三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某家属楼陈某家,趁陈某一人在家之机,骗开房门,进入房间,对陈某采取威胁、捆绑等暴力手段,抢走现金69000余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两枚。案发后,追回赃款29100元及用部分赃款购置的电视机、煤气罐等物品,均已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三名案犯均被依法判刑,唯独狡猾的朱某一直潜逃。原来,朱某在逃后,于1995年到福建省闽侯县一寺庙出家,后在闽清县一寺院闭关两年,2000年到福州市一深山寺庙担任主持至今。2016年10月11日被抓获。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予以惩处。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必被法律追究。在逃人员主动投案是你们唯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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