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非婚生子绑架案判决 三绑匪获刑共计30年

栏目:社会万象 编辑:shixisheng1 时间:2017-06-07 08:40:54

因为家庭矛盾,争抢孩子的案件在很多地方发生过,但是这次不像。光天化日之下强行把别人家的孩子抢走,无论是什么原因,都是性质十分恶劣。就在记者采访的时候突然又传来消息,下午五点半左右,孩子在几公里外的一家小超市里被找到了。

去年11月1号下午,几个陌生男子,闯入桐乡崇福镇联丰村的一户人家家里,把一名熟睡中的四岁男孩直接抱走,并索要赎金200万元。警方当天晚上就破案,将三名绑匪全部抓获。经过前期的开庭审理,6月5号,桐乡法院对三人作出一审判决。

因为家庭矛盾,争抢孩子的案件在很多地方发生过,但是这次不像。光天化日之下强行把别人家的孩子抢走,无论是什么原因,都是性质十分恶劣。就在记者采访的时候突然又传来消息,下午五点半左右,孩子在几公里外的一家小超市里被找到了。

小家伙安然无恙。超市老板说,下午五点多,他突然发现门口站了个孩子,边上也没有大人。

从超市的监控里看到,一名身穿深色外套的男子,抱着小孩在超市门口停下。看老板在忙,他就直接把孩子放下,然后匆匆离开,整个过程也就几秒钟时间。等了一段时间,不见大人出现,老板感觉情况不对,马上报110。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东、杨某坤、杨某奇事先踩点、准备工具,当晚来到小男孩家,但是门踢不开,只好回去。

第二天上午,三人再来,这次终于进到汤家,把孩子强行抱走,并且留下字条,勒索赎金两百万。当天下午五点多,三人在没有拿到赎金的情况下,把孩子放在了桐乡石门镇羔羊开发区的一家超市门口。

主审法官:被告人杨某东、杨某坤、杨某奇已经将绑架被害人汤某某的行为实施完毕,并且也向被害人家属提出了勒索财物的要求,就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之后被告人放被害人汤某某回家则已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但三被告人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主动放掉被害人的行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辩护律师提出,三人的犯罪情节还是比较轻的,但是这个意见法院没有采纳。

主审法官:在前一天绑架未遂的情况下再次实施绑架,属主观恶性较大,在进入被害人家里抱走被害人,被害人家属阻止的情况下,持菜刀和电警棍进行阻挠,从而使被害人家属害怕,强行抢走了被害人,属情节恶劣,且被告人提出的赎金数额也比较大,被告人入户绑架幼儿的行为,在当地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以上的多种因素,本案不应当认定为绑架罪"情节较轻"。

法院对三人分别做出判决。

主审法官:被告人杨某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杨某坤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被告人杨某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法官还特别作了说明,这样判决,已经是从轻了。

主审法官:正是因为你们绑架了被害人之后,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主动放了被害人,所以对你们是从量刑的起点十年判决的,如果有伤害的行为的话,这个量刑就不止了,可能要判十五年了。

我们了解到,30岁的绑匪杨某东,家里还有两个孩子,一个8岁,一个6岁。因为对同一个村同一个小组的邻居下手,让他的父母丢尽脸面。法院判决时,杨某东的父母并没有出现,对这个儿子,他们实在是恨铁不成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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