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吴某听闻张某经济条件很好,便产生抢劫张某财物的意图,并邀曾与其在同一理发店工作过的毕某一同参与,毕某表示同意。随后半年内吴某经打听掌握了张某的车牌、照片等个人信息。同年11月份,吴某驾驶自己的比亚迪小车带着毕某对张某实施跟踪、踩点,掌握了张某的住址和出行规律。
吴某听闻张某经济条件很好,遂起意对其实施抢劫。在与毕某一起蓄谋半年并做好抢劫准备工作后,两人展开了行动。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毕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均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6年4月,吴某听闻张某经济条件很好,便产生抢劫张某财物的意图,并邀曾与其在同一理发店工作过的毕某一同参与,毕某表示同意。随后半年内吴某经打听掌握了张某的车牌、照片等个人信息。同年11月份,吴某驾驶自己的比亚迪小车带着毕某对张某实施跟踪、踩点,掌握了张某的住址和出行规律。
11月底,吴某为实施抢劫准备了刀、宽口胶布、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
2016年12月1日下午两人会合,在对吴某驾驶的小车车牌进行遮挡后,两人驾车前往物色好的作案地点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等候张某,伺机抢劫。当晚7时许,吴某、毕某见张某孤身一人下车,两人也快速下车冲至张某身后,捂住张某嘴巴便将其强行拖上车。
毕某用宽口胶布将张某的嘴巴封住,按住张某的头部,并拿出尖刀抵住张某的背部进行威胁。吴某将车开出停车场往湖北省方向行驶。毕某在车后座控制并威胁张某将钱拿出来,张某便从钱包里面中取出11800元现金交给毕某。
随后毕某将张某的苹果手机及黑色双肩包抢过,一番翻找后发现了张某的银行卡,并威胁张某讲出了密码。在此期间,毕某趁吴某不注意将张某手机微信账户里面的3541元转入了自己的微信账户。随后二人分别在两家银行ATM机上各取款2万元。
两人驾车将张某丢弃在华容县某路段后离去,并在到达湖北石首长江段大堤后,将两人抢劫用的手套、口罩、帽子以及衣服烧毁,将抢来的手机、双肩包和作案用刀具扔入长江,事后两人将抢来的钱予以平分,两人各分得25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毕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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