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凌晨,彭某联系阿林(化名,另案处理)购买“K粉”,当时彭某心生一计,向阿林提议抢劫毒贩,后来还以购买500克“K粉”为幌子,联系上毒贩黄某。另一边,同案犯徐某联系上吴某,告诉他实施抢劫需要吴某开车接应。
以购买毒品为饵,彭某等人联系上毒贩黄某,在交易过程中上演“黑吃黑”,持刀威胁黄某进而抢走500克“K粉”。为找到彭某,毒贩黄某还主动报案,谎称买二手车遭遇抢劫,不料警方很快破案。该团伙中彭某等3人以及黄某先后被警方抓获,日前,中山市中级法院对4人分别判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走毒品后5人分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凌晨,彭某联系阿林(化名,另案处理)购买“K粉”,当时彭某心生一计,向阿林提议抢劫毒贩,后来还以购买500克“K粉”为幌子,联系上毒贩黄某。另一边,同案犯徐某联系上吴某,告诉他实施抢劫需要吴某开车接应。
随后,吴某跟朋友阿勇(化名,另案处理)驾车搭载彭某、徐某二人,来到计划交易的横栏镇某酒店。当时吴某及阿勇在车上等候,彭某与徐某则在酒店房间内等待黄某出现。
当天上午7时许,阿林以没带现金为由,让黄某与自己一起到横栏镇某酒店取钱。到达酒店后,黄某把烟盒包装的“K粉”交给徐某,徐某则以取钱为由趁机打电话通知吴某。随后阿勇来到房间内,并与彭某持刀威胁黄某,徐某抢走“K粉”后,三人逃离现场。临走前,彭某还将黄某的手机扔进厕所。
随后,吴某驾车搭载彭某等人至大涌镇某酒店房间内,由彭某和徐某将抢来的K粉贩卖给 “帮主”(另案处理)并得赃款1.5万元。事后,5人平分赃款各得3千元。
事发后,黄某还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过他的报案理由是,在购买二手车时被抢走财物。
公安机关很快破案,并从“帮主”处缴回部分“K粉”(净重0.27克)。同年5月28日,彭某在中山市大涌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年6月8日,徐某在中山市西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年6月17日,吴某因吸毒在中山市拘留所行政拘留期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年7月4日,黄某在广东省江门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多人被判刑
一审法院认为,彭某、徐某、吴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其中彭某、徐某、吴某结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结伙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又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彭某、徐某、吴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今年2月14日,一审法院判决,彭某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徐某犯抢劫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吴某犯抢劫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7000元;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黄某不服,向中山中院提出上诉。黄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涉案毒品并非黄某所有,其是中介,应当认定其为从犯,并且黄某未将毒品卖出去即被抢劫,属于犯罪未遂。
中山中院经审理查明,黄某为贩买毒品给彭某等人而联系上家获得毒品,其后携带毒品至彭某等人指定的酒店进行交易。黄某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起积极主动作用,不是从犯,且其贩卖毒品行为已属既遂。据此,中山中院驳回黄某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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