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法院法官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前几天,宁波象山法院受理了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夏某要求被告盛某、蒋某立即偿还借款及尚欠利息合计12万元。庭审时,原告拿出了两份借条原件,然而,这两份借条竟都被画了大大的“×”以及“已清”两字。
夏某称,这个“×”及“已清”两字是被告趁其不注意在借条上所画所写。而被告盛某、蒋某则称,这是他们履行完还款义务后写上去的。两方诉辩截然相反,真相扑朔迷离。
象山法院法官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于借条原件均被画“×”并书写有“已清”的内容,致使该重要证据存在严重瑕疵,故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
原告虽解释系被告盛某趁其不注意时书写,但未能就其该项主张进行举证,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借条被画“×”并书写有“已清”的内容更符合借款已经还清、借条已经作废的民间借贷交易习惯。
在调解无果之后,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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