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晚6点,小刘与各被告在办公室聊天表示休息日无聊。因公司一同事兰某居住在衢州市石梁镇,离坎底村较近,这个村坎底溪游泳的人比较多,在得知小刘会游泳的情况下,大家提议一起去坎底溪游泳,并去兰某家吃饭。
同事八人相约去浙江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坎头游泳,暮色中,一转眼,一起游泳的同事小刘不见了!方某惊出一身冷汗,作为公司经理的他赶紧叫其余六同事分头寻找。最后采用在游泳水域附近用脚踩方法,找到了小刘的身体。
大家七手八脚将小刘抬到岸边。
20多分钟后,经救护人员到现场抢救,23岁的小刘已无生命体征。
带着丧独子的悲痛,2016年12月18日,刘家父母千里赶赴衢州,将方某等七个儿子的同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原告丧葬支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5877.6元,同时要求法院判决7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该案涉及被告较多、案情复杂,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2017年6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方某等7被告,各承担5%责任,即各赔偿小刘父母因小刘死亡合理损失费用6819元。
相伴野游
没想到小刘就这么去了
小刘来自湖北,2016年6月25日从大学毕业后被衢州市某国际物流公司招聘为员工,至该公司衢州分公司上班。因刚到衢州,人生地不熟,朋友不多,生活甚是寂寞。
2016年8月1日晚6点,小刘与各被告在办公室聊天表示休息日无聊。因公司一同事兰某居住在衢州市石梁镇,离坎底村较近,这个村坎底溪游泳的人比较多,在得知小刘会游泳的情况下,大家提议一起去坎底溪游泳,并去兰某家吃饭。
当天晚上6点10分,一行八人快乐出发。车上,开车的同事戴某不忘提醒安全,问小刘游泳技术如何?小刘表示自己在大学学习过游泳,会游泳。
一路上有些堵车,到达坎底溪已是当天晚上将近8点,天色昏暗。
一行人需从停车场步行至游泳水域,步行途中,方某去买香烟,兰某等在附近买零食等方某,小刘和两同事先下水了。等方某买好东西下水后,清点人数发现不见小刘,于是发动各被告分头寻找。
方某找到对面岸上并询问周边的人,后来在小刘游泳水域附近用脚踩到小刘身体……大家轮流对小刘进行抢救,警察5、6分钟左右到达现场,过了20多分钟救护车也来了。可惜,抢救大概十几分钟后,宣布小刘死亡。
儿子溺死
刘家父母要求同伴承担责任
“他的爷爷、奶奶因承受不住打击,已于2016年8月23日、2016年9月29日相继死亡。”小刘父母说,刘是家中独子,儿子死后,给家庭造成了难以承受的损失和痛苦。
但是对于所在公司还是表示感谢,在发生事情后,其父母、其他亲属共七人到衢州处理丧葬事宜,小刘单位所在的公司支付过部分住宿费用。2016年8月8日,公司还从人道主义出发与小刘父母在衢州市石梁派出所达成协议,一次性向两原告补偿人民币36000元。小刘遗体于2016年8月9日在衢州市殡仪馆火化。
诉状中,刘某父母认为游泳由包括刘某在内共八人同意的活动,各被告未意识到野河游泳存在高度人身风险,明知涉案河段没有正规游泳安全设施及救生器材,且在夜间下河游泳,更增加了游泳的危险性,各被告对本次事故发生都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游泳活动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七人应当对刘某溺亡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行者各承担5%责任
为什么这么判
2017年6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方某等7被告,各承担5%责任,即各赔偿小刘父母因小刘死亡合理损失费用6819元。
“事发当天刘某23岁,已满十八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在无防护措施的户外溪水中游泳具有危险性,却依然在未观察环境、不熟悉水域的情况下冒失率先下水游泳导致自己溺水身亡,属自己疏忽大意所致,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柯城法院承办该案法官说。
被告方某等七名同事在事发时也均满十八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七被告在衢州生活工作的时间较死者刘某更久,对衢州坎底溪游泳的危险性有一定认识。
虽然七被告事前对死者刘某进行询问和告知,事后进行了积极的寻找、抢救及报警,但明知刘某刚来衢州生活,对衢州水域环境不熟,仍同意与刘某一起在昏暗的晚上到衢州坎底溪游泳,到达游泳水域后对刘某先下水未予提醒和关注,同伴对刘某的溺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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