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3日,被告和某因偿还贷款向原告李某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由刘某对上述债务进行担保。后原告讨要借款本息无果,于2016年5月7日诉博爱县法院。同年8月14日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29.2万元(借款时已扣除利息8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辆经过评估价值31万余元的奔驰车,在法院挂在淘宝网上准备司法拍卖时,第二天车主赶紧来到法院,要求法院不要拍卖其车辆,愿意将执行款兑现,协商解决欠申请人借款的纠纷。看到纠纷即将解决,法院停止拍卖车辆。
2014年10月23日,被告和某因偿还贷款向原告李某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由刘某对上述债务进行担保。后原告讨要借款本息无果,于2016年5月7日诉博爱县法院。同年8月14日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29.2万元(借款时已扣除利息8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同年10月1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和某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多次通知不到,也查找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期间,执行工作人员发现担保人刘某名下有一辆奔驰车,随即对该车进行了查封。
经评估后,该车价值31.2万元,并于6月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对该车辆进行司法拍卖,但马上被两名被执行人知道。第二天,被执行人刘某将执行款27万元交到法院,要求法院不要拍卖其车辆,表示愿意和申请人协商将案件了结。6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9万元,申请人同意将查封的奔驰车解除查封,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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