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翔反咬可米6点“工作剥削” PO律师函喊冤证明绝对真相

栏目:明星八卦 关键词:连晨翔 SpeXial 编辑:小龙 时间:2017-08-02 16:53:33

晨翔宣布退团之后,6月在脸书表示接下新戏,当时可米就表示「私接戏是违约行为」,可米8月2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大动作严正声明表示,「对晨翔演艺事业事务拥有专属经纪代理权至109年5月31日止,但他谎称与本公司合约终止,企图误导媒体。」

▲晨翔和可米合约战开打,目前闹上法院

晨翔1月无预警宣布退出SpeXial,控诉经纪公司可米帐目不清的问题,合约战正式开打,6月29日在脸书表示「合约已经终止」,不过此举惹火可米,可米2日声明砲轰说谎。经过3小时之后,晨翔选择在脸书回应,拿出3张律师函证明「绝对真相。」更反击提出6大点公司帐目不清问题。

晨翔宣布退团之后,6月在脸书表示接下新戏,当时可米就表示「私接戏是违约行为」,可米8月2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大动作严正声明表示,「对晨翔演艺事业事务拥有专属经纪代理权至109年5月31日止,但他谎称与本公司合约终止,企图误导媒体。」

▲晨翔2日下午4点在脸书反击回应

时间经过约3小时之后,晨翔选择在脸书回应「我与前公司可米,已经正式在2016年11月8日终止了合约关系。这不是谎言,是绝对真相。」他更po出律师函3张内文,证明所言不假;此外,律师函中更有6大点详细列出可米违约行为。

他感叹表示,「该要正视和面对的那些帐务问题还有对外接洽的工作合约问题,我目前都没有得到任何的答案。不是因为是新人就应该要忍耐剥削以及不合理的工作对待,用『宣传』的名义告诉我们那些商业演出没有酬劳不准抱怨、机票住宿化妆发型的成本也要扣我们的酬劳、工作人员吃饭坐车也都要我们付…9个月过去了,在开庭的时候,面对法官,帐目还是不清不楚,交代不清。」

对此,可米经纪公司尚未回应。

▲晨翔po出律师函,指出6大公司帐目不清问题

►晨翔脸书全文

刚刚看到一些前公司可米发布的一些新闻觉得蛮遗憾的。不过没有关系,这些如连续剧般的抨击和剧情可能还会再烦扰大家一阵子,真的很不好意思。

我与前公司可米,已经正式在2016年11月8日终止了合约关系。这不是谎言,是绝对真相。之后可米也因为如此也的确未再帮我接洽任何工作,迄今已经近九个月了,这个部分也是肯定的。

我一直都不想要去多说什么,因为我相信法律。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最基本以及最重要的「信任」也在可米这些层出不穷的帐务问题和对外工作合约问题中被消灭到一点不剩。我不会否认我的过去,也仍然感谢前公司。可是,该要正视和面对的那些帐务问题还有对外接洽的工作合约问题,我目前都没有得到任何的答案。

不是因为是新人就应该要忍耐剥削以及不合理的工作对待。用「宣传」的名义告诉我们那些商业演出没有酬劳不准抱怨、机票住宿化妆发型的成本也要扣我们的酬劳、工作人员吃饭坐车也都要我们付……9个月过去了,在开庭的时候,面对法官,帐目还是不清不楚,交代不清。

在这近9个月的时间,我已经可以想清楚看清楚很多事情,粉丝们一路陪我走来其实看的也很清楚,谢谢粉丝们一直为我还有其他前团员打抱不平。也谢谢你们力挺和支持。

勇敢这条路有时候并不好走,可是我不会后悔也不会退缩。法律会帮助我给我最公平公正的支持。

谢谢媒体哥哥姐姐,还有圈内无数长辈与艺人朋友透过各种方式,给我支持和打气。勇敢向前走,无所畏惧,是我给我自己最大的信心喊话。Love 晨翔

►可米声明全文

兹就可米国际影视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旗下艺人 SpeXial-晨翔(连晨翔)违约擅自接洽演艺活动,造成本公司损失一事,严正声明如下:本公司于民国102年5月25日与连晨翔签订「演艺事业合约书」,对其演艺事业

事务拥有专属经纪代理权至109年5月31日止,惟近日,本公司发现:连晨翔于个人Facebook、微博、Instagram等社群网站谎称与本公司合约终止,企图误导媒体,甚至据此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参与【最佳娱乐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戏剧

拍摄,虽此举已严重侵害本公司权益,但为维护艺人形象与业界友好关系,本公司并未于第一时间诉诸公众,而以寄发存证信函方式,善意提醒其违约事实,迄今仍未获重视及改善。

本公司于民国106年7月25日去函【最佳娱乐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连晨翔出演《以你为名的青春》网剧一事,声明连晨翔系本公司艺人,却得到该司以「据报导,贵公司与连晨翔之演艺事业合约业务经连晨翔于民国105年11月间依法、依约终止,贵公司已非有权得为连晨翔先生处理演艺事业之人」回复,基于上述事由,避免混淆公众视听,造成社会误解,本公司负有义务正式声明如下:

1. 连晨翔应继续履行与本公司签订之「演艺事业合约书」,并停止所有违约、侵权行为,就其虚构指摘事实向公众及本公司道歉,负起相关赔偿责任。

2. 敬告业界公司、企业及个人,不得从事前述侵害本公司对连晨翔演艺事务的专属经纪代理权;对已发生之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合作、播出,并主动与本公司联系后续事宜,以维护各方权益。

3. 本公司保留对所有违约方及侵权作品追究法律责任之权利。

特此声明。

可米国际影视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民国1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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