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女士入职北京北亚骨科医院,医院为她办理北京户口,并与其签订协议约定6年内不得离职。但金女士不到两年就离职,医院起诉索赔。近日,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驳回医院此项诉求。
涉事医院
金女士入职北京北亚骨科医院,医院为她办理北京户口,并与其签订协议约定6年内不得离职。但金女士不到两年就离职,医院起诉索赔。近日,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驳回医院此项诉求。
据了解,2013年9月,金女士与北京北亚骨科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担任医护部干事。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曾签订《办理户口协议书》,约定医院为金女士落户,但如果金女士工作不满6年离职,需一次性偿还办理户口支付的12万元费用。
2015年1月12日,金女士以希望回老家发展为由,向医院提交辞呈。金女士离职后向房山仲裁委申请仲裁。对此,北亚骨科医院提起反诉,要求金女士赔偿损失20万元。
房山仲裁委裁决医院为金女士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支付其工资5185元等。北亚骨科医院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办理户口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医院未举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金女士给其造成损失,故索赔20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房山法院判令医院为金女士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支付其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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