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还有一点值得留意,当时女子缠足之风很盛行,民间选择新娘的标准,不在于她的容貌是否漂亮、动人,而在于她的脚是否为“三寸金莲”,假如女方是天足,纵使长得再漂亮,也是难以被男方相中的。
中国自古以来就以礼仪之邦著称,对于结婚婚这样的大事自然也不含糊,我国古代婚姻讲究“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流程。
到了清朝,民间仍然流行“六礼”,只是在名称上有些改变,风俗也有所不同。婚姻的形式也多承袭古俗,但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出现了一些变化。同时,随着时代的进步,一些陋俗被严加禁止,致使一些婚俗走向了消亡。
小编将清朝各地的结婚习俗进行一番梳理,虽不全面,但也基本上涵盖了民间的婚俗特征和当时的社会民情。
冥婚:这种婚俗是替两家的亡男亡女合葬订婚。到了清代泉州地区的冥婚已经发展到“娶木主”和“娶烈女”的地步。
娶木主有两种类型:一是女方未婚先死,男方在另择配偶结婚前,要先迎已死的原配者木主,第二日才可迎后配的新娘。二是女方尚未订婚先死,她的父母为了能给她找到配偶,便将她的婢女作为新娘,抱着死者的木主出嫁。这种婚姻只有家境贫寒的男人才愿意接受。男方可从这门婚事中减免全部聘金和彩礼,同时又可得到可观的嫁妆。
二是娶烈女,就是双方订婚后,男方忽然死亡,女方不敢违约另嫁,只好作为烈女被男家迎娶进门。烈女进门后,被送入烈女房,脱去喜服换上孝服,到厅堂拜天地与公婆,并随着男方家人痛哭一场。清朝的烈女生活十分不幸,一进夫家就被关进烈女房,终日不得出来与外人接触,房门及窗均紧闭,唯有一妇女服侍其生活。
走婚:这种婚俗是川滇交界地区居住的蒙古族一种独特的婚姻形式。男方不到女方落户,女方也不到男方落户,男方早出晚归,其子女跟随父母,家庭由女方的兄长照料。即使是“走婚”也得按规矩办事,订婚时要请媒人说亲;婚姻大事要由男女双方的父母做主,父母同意后,双方才能交换订婚礼物。结成夫妻后,男女双方均不得另求新欢。
空归婚:是指未婚夫不在家而娶妻的婚俗形式,在广东较为流行。空归婚的婚礼很隆重,女方用花轿迎进男家门,只是行交拜时,新娘左侧以一雄鸡代替新郎。新娘嫁到新郎家,不得与外人亲近,更不得和其他男子发生关系,否则会遭到族人的严惩。这些新娘有的终身见不到丈夫,有的即使见到了丈夫,可能自己也老了。
抢婚:这是侗族的古老婚俗。到了清朝,抢婚的性质已不是正真意义上的抢掠,而是带有娱乐色彩的佯抢。在湖南和贵州的一些地方,男方要把心上人娶到家,必须采取抢的方式。男方抢到新娘后,要将新娘背出寨,之后鼓乐齐鸣,连放三炮,以示抢到新娘。
小儿婚:这是包办婚姻畸形发展的产物,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指腹为婚、襁褓婚。到了清朝时,很多人意识到这种婚姻的鄙陋之处,开始出现对前两种婚姻的明文禁止。
童养婚(童养媳婚):这种婚俗在全国各地宗族中都比较流行,并无禁令。童养婚盛行不禁的原因是,包办婚姻的双方父母得到了各自的利益,女方因家境贫穷而养不活女孩,故将其送至富裕人家做童养媳,此举目的是给孩子找条活路。而男方则得了个劳力、奴婢。加上婚娶简单,不用出定亲礼物,所以许多有钱人愿意做这笔买卖。
入赘婚:在整个婚姻缔结过程中,女方占有绝对主动权,找对象是由女方主动找男方;找到后男方便可到女方家同居三年,其表现如若令姑娘满意,三年后可正式结婚;正式结婚也要举行婚礼仪式。
结婚那天,新娘要在亲友的陪同下到男方家去迎娶新郎。婚礼仪式上,两家父母要在一起饮酒祝贺。因新娘在婆家未来的地位特殊,所以赋予了新娘最高的礼遇,从而形成了特殊的女方文化。
在清朝还有一点值得留意,当时女子缠足之风很盛行,民间选择新娘的标准,不在于她的容貌是否漂亮、动人,而在于她的脚是否为“三寸金莲”,假如女方是天足,纵使长得再漂亮,也是难以被男方相中的。
由于有看脚的习俗,女方脚上穿的鞋便成为唯一表现新娘的饰物而显得格外重要。在汉族婚俗中,新娘的陪嫁物品中必须有鞋,且鞋的绣工十分精美。
一双绣工精美的鞋不仅能展示自己的足美,也是展示新娘的巧手和聪明才智。更重要的是,女方嫁到男方家里后,新娘在婆家会受到重视,地位也会随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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