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几方共有的话,《战狼2》对《战狼》的改编与沿用并不一定会构成侵权。从该案件的诉求来看,是否侵权,应界定《战狼2》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还需要看之前双方在合同中对‘战狼’名称权及著作权的使用如何规定。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奇人影视公司”)对吴京旗下的北京登峰国际文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起诉,该诉讼包括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经济赔偿,以及在影院、电视台、视频网站停止播放《战狼2》的多项请求。
传奇人影视公司方面的代理律师通过媒体称,“不排除登峰国际败诉、《战狼2》缺席暑期档的可能。”
昨日联系吴京方面,对方没有正面回应,只是称,“目前我们所有工作人员都在尽全力为观众呈现一个更好的电影每天在拼命工作,没有关注此,也没有精力回复任何。”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战狼2》的出品方已经在去年与北京文化签订了8亿元的保底发行协议,而其中有一条款便是“双方约定《战狼2》必须在2017年7月1日至8月18日之间上映,否则北京文化方面有权修改协议;
如果在2018年12月30日之前仍未能上映,则需要返还之前的费用并支付10%的年利息”。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影片不能如期上映,那么吴京以及公司通过保底提前锁定的收益可能发生变数。
传奇人影视公司是该系列电影第一部《战狼》的出品方之一。按照其代理律师的说法,“《战狼》由包括登峰国际、传奇人影视在内的多家单位联合出品,该片著作权也因此由全体出品方按比例共同享有,但登峰国际在未取得传奇人影视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对《战狼》著作权进行改编,不但涉嫌侵权,还涉嫌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前电影《人在囧途》的出品方武汉华旗也曾就电影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状告《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之一光线传媒,之后光线传媒曾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光线传媒败诉,赔偿《人在囧途》制片方武汉华旗500万元。随后光线传媒宣称上诉,但之后并没有公布进一步消息。
《战狼2》似乎与当年的“囧途”系列面临着同样的风险。不过,与两部“囧途”不同的是,《人在囧途》的出品方只有武汉华旗一家,但是到了《人再囧途之泰囧》,其仍然使用徐峥与王宝强的主演搭档,且沿用了“囧”字系列的名称,但是出品方却没有了武汉华旗;而《战狼2》中吴京的公司登峰国际本身就是第一部的主投方,而传奇人影视公司只在出品方中列最后一位。
《战狼》电影片头出品方名单
对此,壹娱观察采访了上海市律协文化传媒委员会副主任、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月英,她告诉记者,是否构成著作权的侵犯主要需要看《战狼》中几个出品方对于著作权中改编权权属的规定,如果登峰国际没有《战狼》的改编权,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权益是共有的,改编也需要共有人共同同意;至于传奇人影视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起诉,在现有情况来看可能较难成立。
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端阳同样认为,之前出品方合同中关于著作权等方面的细节,是该案件中诉讼是否成立的关键点。
如几方共有的话,《战狼2》对《战狼》的改编与沿用并不一定会构成侵权。从该案件的诉求来看,是否侵权,应界定《战狼2》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还需要看之前双方在合同中对‘战狼’名称权及著作权的使用如何规定。
对于著作权方面的详细信息,昨日吴京团队并未进一步回复。壹娱观察试图联系传奇人影视公司,在拨打其工商注册信息留下的电话后,对方表示传奇人影视公司当前已经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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