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吸收300余万元 警方规劝后自首

栏目:社会万象 编辑:泽荣 时间:2017-07-05 09:38:29

为了将犯罪嫌疑人彭某尽快抓获归案,分局主管副局长罗衡湘高度重视,经侦大队大队长尹俭、副大队长旷章彪多次对其亲属开展规劝工作。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彭某的家人开展深入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打消其畏罪心理,最终于6月2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彭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近期,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积极开展追逃工作,经侦大队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加大追逃力度,积极抓捕、规劝在逃人员,6月27日成功规劝1名网上逃犯投案自首。

为了将犯罪嫌疑人彭某尽快抓获归案,分局主管副局长罗衡湘高度重视,经侦大队大队长尹俭、副大队长旷章彪多次对其亲属开展规劝工作。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彭某的家人开展深入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律角度分析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打消其畏罪心理,最终于6月27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彭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经查,2013年1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彭某(男,38岁,湘乡市人)伙同宁某林(已判决)成立景洲鸿陶瓷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余万元。

2014年12月8日,犯罪嫌疑人彭某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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